要現戶資料還是遷徙歷程,先問需用機關一句

辦事單位常只說「請附地址證明」。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與遷徙紀錄證明書都可能出現地址,但資料範圍不同。先問對方要證明現在住哪,還是一段期間搬過哪,再決定申請哪一份。
這頁在回答什麼,不在回答什麼
這頁只處理「先問哪一句,再選哪一種文件」。申請資格、規費與電子證明限制,見戶籍謄本、名簿、遷徙紀錄怎麼選。本頁不重寫那篇對照表,也不重寫門牌證明。
第一次分戶籍、門牌或通訊地址,回到台灣住址變更怎麼開始。
三種文件先對一句話
戶口名簿。 偏向一戶的現戶資料。對方要看「現在這戶有誰、現址是哪」,才先確認是否接受名簿。
戶籍謄本。 由戶所核發指定範圍的戶籍資料。要先說個人或全戶、現戶或除戶、要不要記事。利害關係人只能取得有關部分。
遷徙紀錄證明書。 看一段期間內的搬家軌跡。戶政司電子申請說明指出,僅核發自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全國戶政電腦化連線後,到申請日為止的紀錄。更早資料不能假設這份電子證明一定涵蓋。
先問這四句
- 指定文件名稱是什麼?
- 要現在地址,還是某段期間的歷次地址?
- 要全戶、個人、記事或英文版本嗎?
- 接受電子文件嗎?核發日有沒有限制?
辦完戶籍後若還要改民間收件欄,見搬家後三扇門。截圖前先遮罩,見地址截圖遮罩。
本文不判斷某一需用機關必須收哪一份,也不保證電子檔一定被接受。實際申請以戶政司最新規定及受理戶所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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